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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篇文章中,我打算重申之前的立场[1],即需要立即针对驳回重组程序时时效指控的一级裁决提起中间上诉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 354 至 357 条)。每次点击费用);这一理解是高等法院第三小组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发布的一项裁决的主题。 需要强调的是,CPC/15 改变了中间声明的时间排除制度,考虑到除第 1,015 条明确规定的假设外,在程序的认知阶段做出的假设不能立即上诉,而仅可上诉。作为针对判决提出的初步上诉或反上诉的一章 [2]。 事实上,对CPC/15第1009条的措辞值得批评,因为正确的做法不是不涵盖禁止反言,而是理解现行的程序法只是推迟其发生,目前正在提出上诉或提出相应的反驳意见。 现在,对立即上诉的限制导致了上诉的权力下放效应的扩大,而没有留下在知识阶段解决的问题,这些问题不属于第1015条的清单,可以立即排除。
高等法院在审议第 1,696,396 号和第 1,704,520 号重复 REsp 时(主题 988 — 特别法院 — 报告员部长 Nanc018 年 5 月 12 日),以多数票通过了以下旨在对中间程序进行上诉的裁决CPC第1015条中未找到的: “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015条的 Telegram 用户号码列表 清单属于减税,这就是为什么在证实上诉中判断问题无效而产生的紧迫性时,允许提出中间上诉。” 因此,根据公民法院的有条件先例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1,015 条的清单属于减税,因此,在判断未来上诉中裁决的章节紧急或徒劳的情况下,允许插入文书上诉。 但严格来说,988/STJ主题的判决并不适用于时效和到期的情况,考虑到这里我们讨论的不是未来上诉可能无用的问题,而是对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015条第二款的解释。

CPC:处理案件的是非曲直时,是否只包括案件的争议标的,或者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案情,但能够形成既判力的理由? 我毫不怀疑地指出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1015 条第二款的主要目标是实现部分直接案情解决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356 条)和部分消除案情解决过程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354 条,唯一)。 CPC 段落)。 因此,对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015条第二款(对处理案件实质的中间决定的中间上诉)的解读不仅是指解决部分争议标的,达成构成既判力的所有决定,其中包括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487 条第二款——时效和时效。 第354条的联合解释,唯一§;356;487、二;CPC 第 1009 条第 1 条和第 1015 条 II 款允许呈现以下变量: a) 接受诉讼时效和完全消除诉讼时效-上诉;b) 接受时效并失效,程序部分终止,继续与尚未审议的其他章节相关的案件——中间上诉;c) 根据案件情况驳回时效并在判决时届满,且请求中包含一项或多项累积请求——中间上诉是,如果以前有过如果在适当的程序时间没有提出异议,则适用终结反言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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